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683执30-3号
申请执行人:吕明明,男,1985年9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
被执行人:宁宝树,男,1962年8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申请执行人吕明明与被执行人郭大平、郭秀香、宁宝树、陈玉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吕明明以(2014)莱州民初字第134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宁宝树拒绝履行为由申请执行。本院已受理,并依法向被执行人宁宝树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宁宝树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宁宝树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宁宝树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宁宝树的银行存款17952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唐广周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书记��刘志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