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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683执30-3号

吕明明与宁宝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6-06-13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吕明明,宁宝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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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683执30-3号

申请执行人:吕明明,男,1985年9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

被执行人:宁宝树,男,1962年8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申请执行人吕明明与被执行人郭大平、郭秀香、宁宝树、陈玉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吕明明以(2014)莱州民初字第134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宁宝树拒绝履行为由申请执行。本院已受理,并依法向被执行人宁宝树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宁宝树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宁宝树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宁宝树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宁宝树的银行存款17952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唐广周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书记��刘志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