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湘1382民初794号原告王某,农民。委托代理人卢东林,湖南真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某,农民。委托代理人谭亚军,涟源市石马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王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王某于2016年3月2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
审判员李永华独任审判,于2016年5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卢东林、被告刘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谭亚军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某诉称,原、被告于2010年在网上认识,相识后被告经常联系原告,并在其唆使下,原告于2011年9月与前夫离婚。后于××××年××月××日与被告办理结婚登记。婚后不久,原告发现被告性格古怪,并多次殴打原告。2016年春节期间,被告怀疑原告与他人有暧昧关系,对原告人身恶意中伤,双方吵得越来越厉害,无法共同生活下去。原告认为,原、被告性格不和,又系第二次婚姻,婚后未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现夫妻感情完全破裂,没有和好的可能,故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原告王某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1、原、被告的身份资料复印件,拟证明原、被告的诉讼主体适格;2、结婚登记历史信息表复印件一份,拟证明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的事实及双方登记结婚后不久被告就殴打了原告。被告刘某对原告提交的证据发表如下质证意见:对证据1无异议,对证据2的真实性无异议,但不能达到原告的证明目的。
被告刘某辩称,1、原、被告是自由恋爱,双方通过深入了解六年才结婚,且不是其唆使原告离婚。2、原、被告相处六年才结婚,原告所述“婚后不久发现被告性格古怪”的事实不成立,被告从未打过原告且两人恩爱有加,婚姻基础牢固。3、2016年春节期间被告发现原告与他人暧昧,被告多方打听、寻找,并非原告所述的恶意中伤。综上,被告不同意和原告离婚,故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刘某为支持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短信往来记录一份,拟证��①原、被告相处有六年之久;②原、被告婚后夫妻感情比较好;③原告王某与他人有暧昧行为,并不是被告恶意中伤;④被告到广东深圳寻找原告的事实。原告王某对被告刘某提交的证据发表如下质证意见: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有异议,①原、被告只是认识六年,不是相处六年;②原、被告于××××年××月××日结婚,2015年10月就发生纠纷,短信内容不能确认夫妻感情好;③根据被告提交的短信和原告的陈述,原、被告在认识的六年里,被告对原告隐瞒了一些事实,原告是为了刺激被告才这样的,不是原告真实的意思表示;④从短信和原告的陈述中不存在被告寻找原告的事实。该证据不能达到被告的证明目的。根据双方的质证意见,结合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原则,对原告提交的证据1,因被告没有异议,
本院经审查认为其来源形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且与本案具有关联,故本院予以认定。对原告提交的证据2,原告对其内容无异议,故本院予以认定,对证据2的证明目的,本院不予认定。对被告提交的证据,因原告对其真实性及证明目的均有异议,本案将结合其他证据综合认定。根据当事人的举证、质证,在庭审中的陈述及本院的认证情况,本院确认如下案件事实:原、被告于2010年在网上相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不久,原、被告因琐事发生争吵。2016年春节期间,被告怀疑原告与他人有暧昧关系,双方为此发生争吵。原告认为无法和被告共同生活下去,于2016年3月23日向本院起诉离婚。本案经本院调解未果。本案的争执焦点:原、被告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结婚,双方相识六年后结婚,可见双方对彼此有��深厚的了解,建立了良好的婚前基础。对此原、被告均应珍惜。鉴于原、被告的感情从相识相知到结婚,前后有六年之久,现原告在婚后不久即以发现被告性格古怪为由,认为双方缺少了解为由要离婚,显然牵强。至于原告诉称被告对其有殴打行为,但并未向本院提交任何证据予以证明,故不予采信。原、被告结婚时间不长,有矛盾发生争吵原本寻常,庭审中被告一再坚称十分在乎原告,其心情可以理解,但是作为一个男子汉应该把更多的精力放在赚钱养家,经营好家庭的重心上来,毕竟美好的生活不是靠言语来创造,而是凭双方的共同努力来实现的。故综观本案,尚不能认定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现只要原、被告双方在面对婚姻生活中遇到的各类问题,注意方式方法,互相体贴,互相沟通,其夫妻关系完全是可以和好如初的。因此对原告的离婚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本院为维护婚姻家庭的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王某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均服判的,本判决在上诉期间届满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从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
审判员 李 永 华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谭桂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