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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4行赔初6号

平顶山市福岛快捷宾馆与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6-07-28
所属地区
河南省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赔偿案件
当事人
平顶山市福岛快捷宾馆,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政府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豫04行赔初6号原告平顶山市福岛快捷宾馆,住所地新华区。法定代表人潘玮,经理。被告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政府,住所地平顶山市。法定代表人乔彦强,区长。委托代理人边远,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孙金海,河南首位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平顶山市福岛快捷宾馆诉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政府行政赔偿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7年5月8日与平顶山市邮政局签订了租赁平顶山市邮政局位于矿工路54号院的办公楼及其他附属设施的合同,租赁期限制10年,房屋实际全部交付日期为2009年6月1日。租赁后原告将其改造为平顶山市福岛快捷宾馆进行经营。2013年11月20日原告接到新华区G地块连片开发改造指挥部下发的通知,当时原告在没有正式签订补偿协议的情况下,在2013年12月31日就将自己用于开办宾馆的房屋及物品和设施移交给被告。同时为妥善处理与租户的关系,尽快收回房屋,发出了提前终止合同的通知,且在平顶山晚报上予以公告,但仍旧有部分承租户有抵触情绪,2013年11月29日开始采取了围攻。原告被迫于2013年12月6日停止生产经营,致使当月营业损失269000元。原告采取各种方式逐步将房屋收回,2015年11月16日,将房屋全部移交给新华区G地块连片开发改造指挥部。该指挥部是临时机构,征收主体实为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政府,即被告。如今新华区G地块指挥部在既未通知产权人和原告,也未对原告做出分文补偿的情况下,就私自将原告移交的房屋门窗进行了拆除,致使房屋内的装修及物品损毁。被告还将部分房屋作为其办公室,并在原告移交的楼房外墙上张挂数十条广告条幅进行广告宣传,白白的使用上述房屋。被告没有做任何相关的补偿措施,或相应解决方案。被告的行为违反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其实质上的征收工作至今也没有取得上级政府批准,或者按照法律程序予以实施,其对原告所实施的一切行为均是违法情况下实施的行为。原告依法提起确认其行政行为违法的同时提起损害赔偿之诉,请求法院:1、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自己2013年12月1日至2016年1月31日房租、停业及其他损失893.725万元及利息60万元,并承担2016年2月1日之后的停产停业损失每日12710元及利息,直至被告将房屋及物品恢复原状返还给原告之日止。2、诉讼费及其他费用由被告承担。

本院认为,行政赔偿的前提是行政行为被撤销或确认为违法,本案,平顶山市福岛快捷宾馆诉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政府行政征收、拆迁违法及恢复原状、返还财产一案,本院(2016)豫04行初68号裁定,以诉讼请求不规范、不具体、不明确为由驳回起诉,故本案行政赔偿之诉亦应予以驳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平顶山市福岛快捷宾馆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赵 益

审判员 邹耀东

审判员 李新保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王亚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