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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7504财保5号

刘新与王占海、候德龙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敦化林区基层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6-07-18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刘新,王占海,候德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敦化林区基层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7504财保5号申请人刘新,男,1960年2月26日生,汉族,住所敦化市。被申请人王占海,男,1979年8月28日生,汉族,住所吉林省农安县。被申请人候德龙,男,1989年1月20日生,汉族,住所敦化市。

申请人刘新因与被申请人王占海、候德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刘新于2016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王占海所有的吉A417**号重型自卸货车(品牌型号冰花牌YSL3253P7K2T1A、车辆识别代码LFNKRUML461F07329、发动机号50748168)予以查封。申请人刘新已向本院提供产权人赵江位于敦化市大石头镇环山东路52—5,产权证号06886号,丘地号328—59—37059号,面积为35.89平方米的房屋作为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刘新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理由成立,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将被申请人王占海所有的吉A417**号重型自卸货车(品牌型号冰花牌YSL3253P7K2T1A、车辆识别代码LFNKRUML461F07329、发动机号50748168)予以查封。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转租、转卖、出租、出售、赠与等。

二、将申请人刘新提供的产权人赵江位于敦化市大石头镇环山东路52—5,产权证号06886号,丘地号328—59—37059号,面积为35.89平方米的房屋予以查封。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出租、抵押、毁坏、赠与、变卖等。

三、查封期限为一年,申请人撤诉或债务已经清偿的可以解除查封。申请人刘新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应在收到裁定书或者知道、应当知道标的被保全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樊文生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张伟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