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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282民初4505号

宜兴市佳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史承茂、朱晓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6-10-17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宜兴市佳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史承茂,朱晓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82民初4505号原告宜兴市佳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物业公司),住所地宜兴市新街街道绿洲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20282789066161K。法定代表人顾勤彬,物业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建伟、李本进,江苏炫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史承茂。被告朱晓萍。本院在审理原告物业公司与被告史承茂、朱晓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物业公司于2016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史承茂、朱晓萍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物业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史承茂、朱晓萍的起诉,并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宜兴市佳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史承茂、朱晓萍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67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物业公司负担。

审判员  史伟中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李渊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