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82民初4505号原告宜兴市佳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物业公司),住所地宜兴市新街街道绿洲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20282789066161K。法定代表人顾勤彬,物业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建伟、李本进,江苏炫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史承茂。被告朱晓萍。本院在审理原告物业公司与被告史承茂、朱晓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物业公司于2016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史承茂、朱晓萍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物业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史承茂、朱晓萍的起诉,并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宜兴市佳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史承茂、朱晓萍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67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物业公司负担。
审判员 史伟中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李渊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