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481执286号申请执行人刘荣,男,1962年4月3日生,汉族。被执行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中心支公司。被执行人费伟康,男,1987年6月14日生,汉族,住兴平市南市镇费家庄*组**号,身份证号码:6104811987********。刘荣依据生效的(2016)陕04民终233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中心支公司,费伟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被执行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咸阳中心支公司应给付申请人案件款96665.7元,被执行人费伟康承担案件受理费304元。本案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已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并已按和解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陕04民终23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徐 林
审判员 王新党
审判员 杨豫军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严科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