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开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云2502民初478号原告刘峰瑜,男,汉族,1986年7月27日生,住弥勒市。被告王龙,男,壮族,1988年3月27日生,农民,住开远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峰瑜诉被告王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峰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8元,由原告刘峰瑜负担。
审判员 黄健秋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许妙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