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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2502民初478号

刘峰瑜诉王龙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远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6-12-14
所属地区
开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刘峰瑜,王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云南省开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云2502民初478号原告刘峰瑜,男,汉族,1986年7月27日生,住弥勒市。被告王龙,男,壮族,1988年3月27日生,农民,住开远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峰瑜诉被告王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峰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8元,由原告刘峰瑜负担。

审判员  黄健秋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许妙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