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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刑更2373号

李建榜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6-12-31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案由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
当事人
李建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刑更2373号罪犯李建榜,男,1988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浙江省金华市人,现在浙江省金华监狱服刑。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27日作出(2011)金婺刑初字第179号刑事裁定书,以被告人李建榜犯容留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浙江省金华监狱于2016年5月24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李建榜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确有悔改表现。

经审理查明,罪犯李建榜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完成劳动任务。获2015年度监狱级记功。已履行了生效判决所判处的全部罚金人民币60000元。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加扣分表、罪犯考核月评表、奖分通知单、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李建榜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李建榜准予减刑十一个月(刑期自2014年5月29日至2016年6月2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绍庆

审 判 员 吴益平

审 判 员 方 梅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代

书记员 钱 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