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海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283民初1133号原告李洪艳,女,1964年1月31日出生,汉族,海伦市人,住海伦市。被告李红艳,女,1977年9月6日出生,汉族,海伦市人,住海伦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洪艳与被告李红艳缔约过失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洪艳于2016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洪艳申请撤回起诉,是自行处分自己的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洪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李洪艳负担。
审判员 孙卫安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单萌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