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702民初332号原告赣州佳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赣州市章贡区长征大道6号金鹏雅典园2栋1305室。法定代表人魏黎明,系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付少天,江西明理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叶芳,女,汉族,1972年3月21日生,住赣州市章贡区,系该公司职员,特别授权代理。被告黄漪,女,1964年8月19日生,汉族,赣州市人,住赣州市。案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赣州佳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黄漪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已和被告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的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赣州佳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赣州佳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刘芳梅
审 判 员 吴菁菁
代理
审判员 曾子为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 记 员 刘素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