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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705执1229号

曹晓红与朱霞光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6-07-06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曹晓红,朱霞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705执1229号申请执行人曹晓红,女,1973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本区。被执行人朱霞光,女,1970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本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铜官民一初字第00799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或划拨)被执行人朱霞光银行存款11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云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马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