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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16民初字2139-1号

陈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6-07-05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离婚纠纷
当事人
陈某某,李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16民初字2139-1号原告陈某某。委托代理人肖茜,河南平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因原告及其代理人在开庭前发生交通事故受伤住院,现仍在住院治疗中,暂无法参加开庭,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五十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 袁 军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汪静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