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蓬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921执恢40号申请人敬景强,男。被执行人艾裕春,男。敬景强与艾裕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蓬溪县人民法院(2014)蓬溪民初字第45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经向申请人付清本金200,000元及利息5,000元,剩余利息未付清。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本案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向蓬溪县人民法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和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蓬溪县人民法院(2015)蓬溪民初字第45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陶清珍
代理
审判员 旷国军
人民陪审员 孔 彦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 记 员 徐 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