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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921执恢40号

敬景强与艾裕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蓬溪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6-08-18
所属地区
蓬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敬景强,艾裕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蓬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921执恢40号申请人敬景强,男。被执行人艾裕春,男。敬景强与艾裕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蓬溪县人民法院(2014)蓬溪民初字第45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经向申请人付清本金200,000元及利息5,000元,剩余利息未付清。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本案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向蓬溪县人民法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和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蓬溪县人民法院(2015)蓬溪民初字第45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陶清珍

代理

审判员  旷国军

人民陪审员  孔 彦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 记 员  徐 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