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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1民初5475号

陈道奎与陈道斌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6-09-01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当事人
陈道奎,陈道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1民初5475号原告陈道奎,男,汉族,1952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被告陈道斌,男,汉族,1954年10月2日出生,住重庆市万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道奎诉被告陈道斌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陈道奎于2016年6月2日以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并已实际履行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陈道奎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道奎撤回本案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陈道奎承担。

代理

审判员  邓洲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 记 员  彭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