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川0724执241号

邓红申请执行绵阳川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6-12-20
所属地区
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邓红,绵阳川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724执241号

申请执行人:邓红,男,1968年1月7日出生,汉族,安县人,住安县塔水镇双林村。

被执行人:绵阳川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明跃,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县人民法院(2015)安民初字第1561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将被执行人绵阳川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2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执行员  高琼莹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闻运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