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724执241号
申请执行人:邓红,男,1968年1月7日出生,汉族,安县人,住安县塔水镇双林村。
被执行人:绵阳川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明跃,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县人民法院(2015)安民初字第1561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将被执行人绵阳川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2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执行员 高琼莹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闻运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