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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403民初1103号

雷小韶与贺妃全、陈海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6-07-07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雷小韶,贺妃全,陈海金,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珠海中心支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403民初1103号原告雷小韶,男,汉族,公民身份号码×××2159,住珠海市斗门区。被告贺妃全,男,汉族,公民身份号码×××3735,住广东省雷州市。被告陈海金,男,汉族,公民身份号码×××2527,住珠海市金湾区(珠海)有限公司宿舍。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珠海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珠海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法定代表人刘楚权。本院在审理原告雷小韶与被告贺妃全、陈海金、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珠海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雷小韶于2016年5月30日以双方已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雷小韶提出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雷小韶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雷小韶负担。

审判员  刘嘉华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沈艳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