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3财保328号申请人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渝中支行,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新华路142号,组织机构代码67614328-X。负责人吴希,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张昆鹏,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鄢然,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温秀梅,女,1976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被申请人陈登银,男,1965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被申请人谭开碧,女,1952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被申请人重庆同享办公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回兴街道兴科一路1幢1-13附1。法定代表人温秀梅。申请人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渝中支行和被申请人温秀梅、陈登银、谭开碧、重庆同享办公用品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价值人民币2500000元的财产。申请人应当在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保全。人民法院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吴应强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王 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