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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3财保328号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渝中支行与温秀梅,重庆同享办公用品有限公司等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6-07-26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渝中支行,温秀梅,陈登银,谭开碧,重庆同享办公用品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3财保328号申请人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渝中支行,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新华路142号,组织机构代码67614328-X。负责人吴希,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张昆鹏,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鄢然,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温秀梅,女,1976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被申请人陈登银,男,1965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被申请人谭开碧,女,1952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被申请人重庆同享办公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回兴街道兴科一路1幢1-13附1。法定代表人温秀梅。申请人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渝中支行和被申请人温秀梅、陈登银、谭开碧、重庆同享办公用品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价值人民币2500000元的财产。申请人应当在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保全。人民法院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吴应强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王 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