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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627民初3054号

原告高志明与被告王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高志明,王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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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书内容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627民初3054号原告高志明。被告王雄。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志明与被告王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高志明于2016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王雄所有的长城牌汽车予以查封。原告高志明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高志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三条、一百零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对被告王雄所有的长城牌汽车予以查封。查封期间为两年,从收到本民事裁定书之日起计算。

二、查封期间,未经本院允许不得对上述车辆办理转让、抵押、产权过户等手续。

三、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间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塔 娜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张琛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