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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04民初3409号

陈某诉魏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6-12-26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陈某,魏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04民初3409号原告陈某,女,1981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锦江区。被告魏某,男,1983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锦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魏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从理于2016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陈欣茹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欣茹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本院决定收取150元,由原告陈欣茹负担。

审判员 李 军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张海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