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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24民初939号

张吉彬诉齐树芝、刘启军、刘广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林西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6-09-28
所属地区
林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张吉彬,齐树芝,刘启军,刘广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林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内0424民初939号原告张吉彬,男,1960年4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赤峰市林西县。委托代理人王新梅,女,1961年5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赤峰市林西县,系张吉彬之妻。被告齐树芝,女,1970年11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赤峰市林西县。被告刘启军,男,年龄不详,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赤峰市林西县。被告刘广兰,女,年龄不详,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赤峰市林西县。

原告张吉彬诉被告齐树芝、刘启军、刘广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3日审查受理后,于2015年4月25日由本院

审判员江振波独任审理,由本院

书记员湛剑锋担任法庭记录,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吉彬的委托代理人王新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齐树芝、刘启军、刘广兰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要求被告齐树芝偿还其夫夏振东(已死亡)借款本金10000元,并从2014年3月1日起按月息2分支付本金10000元的利息至判决确认给付之日止。被告刘启军、刘广兰承担连带给付责任。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及费用由被告承担。三被告齐树芝、刘启军、刘广兰均未答辩,亦未在本院确定的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原告为使其诉讼主张得到本院的支持,在本院确定的举证期限内提交1、借据一枚,证明2014年3月1日被告齐树芝之夫夏振东(已死亡)经被告刘启军、刘广兰提供担保在原告处借款10000元,约定月息2分。2、结婚证一枚(复印件),证明被告齐树芝与夏振东于2014年3月21日经政府登记结婚。根据原告的举证,结合当事人陈述,本院认证如下:对原告的证据1,系书证,具有较高的证据效力,三被告虽未出庭质证,因其应诉后未对原告的诉请提出辩驳主张,故对其证明力予以认定。原告提交的证据2,系婚姻登记机关依法出具,具有较高的证据效力,本院对其证明力予以认定;根据以上有效证据,结合当事人陈述,查明如下事实:2014年3月1日被告齐树芝之夫夏振东(已死亡)经被告刘启军、刘广兰提供担保在原告处借款10000元,约定月息2分,未约定偿还期限,原告于2015年11月末前后知晓夏振东死亡后,原告找被告催要此款不,被告推拖至今未给付。另查明:被告齐树芝与案外人夏振东于2014年3月21日经政府登记结婚。

本院认为:2014年3月1日案外人夏振东经被告刘启军、刘广兰提供担保在原告张吉彬处借款本金10000元,并约定月息2分,有其为原告出具借据在案为凭,其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因被告齐树芝与案外人夏振东于2014年3月21日经政府登记结婚,该笔债务系夏振东婚前个人债务,不属婚后共同债务,原告张吉彬就夏振东婚前所欠个人债务,在没有证据证明该笔所负债务用于夏振东与被告齐树芝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情况下,向夏振东之妻即被告齐树芝主张权利,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但被告齐树芝作为夏振东之妻在其继承夏振东遗产实际价值范围内对夏振东的个人债务具有清偿责任。被告刘启军、刘广兰作为担保人,应承担担保给付责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齐树芝在其继承其夫夏振东遗产实际价值限额内偿还原告张吉彬借款本金10000元,并从2014年3月1日起按约定月息2分支付本金10000元的利息至判决确认给付之日止,此款限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

二、被告刘启军、刘广兰负连带给付责任。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保全费220元,均由被告承担,邮寄送达费80元,原、被告各承担2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江振波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湛剑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