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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81执2467号

温岭市荣杯机械配件有限公司与永康市齐诚焊接设备有限公司、周雷挺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6-11-10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温岭市荣杯机械配件有限公司,永康市齐诚焊接设备有限公司,周雷挺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081执2467号申请执行人温岭市荣杯机械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岭市坞根镇小坞根村130号。法定代表人程雪云。被执行人永康市齐诚焊接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康市石柱镇下里溪工业生产基地,组织机构代码:792073055。法定代表人周雷挺。被执行人周雷挺,男,1974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温岭市荣杯机械配件有限公司与永康市齐诚焊接设备有限公司、周雷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30日作出(2016)浙1081民初548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温岭市荣杯机械配件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以及申请执行人的申请,被执行人永康市齐诚焊接设备有限公司、周雷挺应偿还申请执行人温岭市荣杯机械配件有限公司人民币166000元及利息、诉讼费用1810元,并交纳申请执行费2417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进行了财产调查。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为此,申请执行人自愿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主处分其民事诉讼权利。申请执行人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法予以准许。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1081执2467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谢福明

审 判 员  江 峰

代理

审判员  江 波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 记 员  莫林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