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湘09刑初13号公诉机关湖南省益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飞(又名李某),女,1964年9月10日出生,汉族,文盲,无业,贵州省六盘水市人。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于2015年6月7日被桃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桃江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月19日被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益阳市第二看守所。辩护人姚某华,湖南天声律师事务所律师。湖南省益阳市人民检察院以益检公二刑诉字(201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飞犯故意杀人罪,于2016年3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尹某湘、杨某英、尹某星、尹跃某、尹某元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益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徐文晖出庭支持公诉,益阳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姚某华律师为被告人李某飞提供辩护,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尹某星、尹跃某、尹某元及委托代理人彭楚良,被告人李某飞及辩护人姚某华到庭参加诉讼。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申请撤回附带民事诉讼,本院裁定予以准许。全案现已审理终结。湖南省益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某飞与被害人尹某云同居近五年,自2014年8月后,双方因感情不和多次发生争吵、打架。2015年5月25日上午7时许,一夜未归的尹某云回到家中后上床睡觉,李某飞给尹某云盖上被子,但被尹某云一脚踢开,尹某云拿起拖鞋打了李某飞胸、腹部两下,双方争吵几句后尹某云继续躺在床上睡觉。李某飞越想越生气,遂到厨房拿了一把菜刀返回卧室,朝尹某云眼部、左脸部砍了三刀。尹某云从床上站起来,李某飞又拿起床头边的一根铁棍朝尹某云右脸部、头部各打了一棍,将尹某云打倒在床上。后李某飞为毁尸灭迹,将尹某云的尸体放到一个大塑料水缸里,再往水缸里倒满水,用热得快将尸体煮烂并浸泡了几天,再将腐烂的尸骨用纤维袋装着丢弃在邻居曹某娥家的水井里。李某飞为隐瞒其罪行,还使用尹某云的手机卡,以尹某云的口气多次向尹某云的亲属发送短信。2015年6月6日,群众在曹某娥家的水井中发现了尹某云的尸骨。经鉴定,尹某云系重型颅脑死亡,属他杀。案发后,李某飞被抓获归案。为证明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提供了物证原件(菜刀、铁棍)及照片,抓获经过,发破案报告,信息照片,手机开户及通话详单,电量明细表,证人证言,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法医学尸体检验意见书,物证鉴定意见,现场指认笔录,提取笔录,户籍信息资料以及李某飞的供述,同步审讯与询问证人的录音录像资料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李某飞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据此向本院提起公诉,请求依法判决。
被告人李某飞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当庭提交质证的所有证据均不持异议。被告人李某飞的辩护人提出,案件系被告人与被害人同居期间感情积怨引发,被害人在案发起因上具有一定的过错,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某飞与被害人尹某云同居近五年,自2014年8月以后,双方因感情不和多次发生争吵、打架。2015年5月25日7时许,一夜未归的尹某云回家后上床睡觉,李某飞给尹某云盖上被子,但被尹某云用脚踢开,尹某云还拿起拖鞋打了李某飞的胸腹部两下。双方发生争吵,接着尹某云头部朝床头,仰躺在床上继续睡觉,李某飞产生了杀死尹某云的念头。李某飞到厨房拿了一把菜刀,返回尹某云睡觉的房间,右手拿刀朝尹某云的眼部砍了一刀、左侧脸部砍了两刀。尹某云从床上站起来,李某飞随手拿起放在床头的一根铁棍,超尹某云的右侧脸部和头部各打了一棍,尹某云倒在床上不再动弹。为毁尸灭迹并报复尹某云,李某飞把厨房里的红色塑料水缸搬进厕所,将尹某云抱进厕所坐着放在水缸里。李某飞用水桶往水缸里倒满水,因尹某云的头部露出水面,李某飞到屋外搬了一块大石头压在尹某云的头部,把家里的热得快放在水缸里煮尸体。因尹某云睡觉的床铺和李某飞的衣服上均有血迹,李某飞用拖把拖了地,并将自己穿的T恤、床铺上的被子、垫被以及另外两件放在床铺上染了血的衣服拿到屋外烧毁。李某飞发现水缸里的水还没有烧热,遂到桃江县鸬某渡镇板溪路口的如意五金日杂店购买了一个热得快,然后回到尹某云家将新买的热得快插上电,直到水缸里的水煮开以后,李某飞才离开。5月26日8时许,李某飞回到尹某云家里,将热得快继续插上电源煮尹某云的尸体,直到尸体的脸部变黑、尸肉被煮熟后才离开。5月27日14时许,李某飞又回到尹某云家,发现尸体的头已经掉下,尸肉被煮烂并已长蛆,水缸中间裂开了一条约四十厘米的口子,水缸里面的水差不多已漏干。2015年5月30日11时许,李某飞再次回到尹某云家,将水缸中已腐烂的尸体装入纤维袋,将尹某云的尸骨和尸肉丢弃在邻居曹某娥家的水井里,将装尸骨和尸肉的纤维袋扔到水井旁边的水塘里,离开尹某云家。当天14时许,李某飞带着外孙女和外孙来到尹某云家。李某飞用水桶将水缸里面剩余的尸水倒入曹某娥家水井旁边的水塘里,把水缸扔到尹某云家后面的林子里,将尹某云家冲洗干净。当晚李某飞带着外孙女和外孙住宿于鸬某渡镇红太阳饭店。2015年5月31日早晨,李某飞和外孙女、外孙一起来到桃江县城的二女婿丁某华家。三天后,李某飞到尹某云家,用菜刀将水缸砍成两块。在丁某华家住宿期间,为隐瞒罪行,李某飞将尹某云的手机卡插到自己的手机上,要外孙女帮助其用尹某云的口气多次向尹某云的亲属发送手机短信。2015年6月6日,尹某云的邻居在曹某娥家的水井中发现了尸骨,经法医学尸体检验与物证鉴定,该未知名尸骨符合重型颅脑死亡,属他杀;在排除同卵双生和突变的情况下,从尹某云母亲杨某英血样中检出的基因型与该未知名尸骨的个体基因型符合亲缘遗传关系。案发后,李某飞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李某飞的亲属积极筹措赔偿款,向被害人亲属代为赔偿32800元,尹某云的近亲属出具谅解书,表示对李某飞的行为予以谅解,不要求判处李某飞死刑立即执行。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桃公(刑)受案字(2015)0731号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桃公(刑)破字(2015)0309号破案报告,证明2015年6月6日18时22分,桃江县公安局刑事警察大队接匿名群众报警,称“桃江县鸬某渡镇鸬某渡村曾家田村民组曹某娥家门口的井里发现一具尸体”。办案民警赶赴现场,发现井中的尸体已完全白骨化,经对尸骨进行拼凑,发现尸骨的部分额骨有骨折碎片,部分颈椎骨、部分肋骨、部分指骨缺损,经法医检验,该死者系他杀。办案民警经走访调查,得知死者疑为住所距离曹某娥家门口水井约100米的尹某云,跟尹某云共同居住的还有其情妇李某,尹某云的死亡时间应该是2015年5月25日。经对尹某云家中进行勘查,在床头发现有血迹,且案发现场已被人为处理。办案民警对现场及死者死亡原因分析,认为凶手有可能是尹某云的情妇李某。经民警查实,李某的真是姓名为李某飞。2015年6月7日早上,公安机关通过手机侦控得知李某飞已到达桃江县湘运汽车站附近,民警分析李某飞很有可能准备外逃,当即组织对桃江县湘运汽车站进行排查,在一辆长途大巴车上将李某飞抓获。经审讯,李某飞对其使用菜刀和铁棍杀害尹某云后,将尹某云的尸体放入塑料水缸内,再用热得快煮后浸泡,后将已被煮烂的尹某云尸体扔到曹某娥家门前的水井里和水井旁边池塘里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2、证人尹光前的证言,证明大概是2012年起,李某飞和尹某云开始同居。2015年6月1日,李某云告诉他,“尹某云的邻居曹某娥说过,李某飞在尹某云家门前烧过衣服和纸钱”。2015年6月2日,他在鸬某渡镇信用社门口看见李某飞,他问“凯某子到哪里去了”,李某飞说不知道。2015年6月6日,他在李某云家打了尹某云的电话(1310350****),打电话时有很多人在场,他使用了免提功能,他在电话里问“李某飞,凯某子呢?”对方回复不认识“凯某子”,但是他和旁边的人都听得出来接电话的人就是李某飞。3、证人尹某星的证言,证明以前尹某云同李某飞关系蛮好,但案发前一两个月因为李某飞怀疑尹某云在外面有情人,两人经常吵架。尹某云失踪后电话打不通,2015年5月28日,习某芝给尹某云打电话,接电话的是李某飞,李某飞讲尹某云到板溪打牌去了。2015年6月5日,他用自己的手机给尹某云打电话,接电话的是一个女的,他问尹某云到哪里去了,对方讲跟一个关系好的人出去打工了,他问对方是不是李某飞,对方没有吭声就把电话挂了,他可以确定接电话的人是李某飞。尹某云家有一口大的红色塑料缸,直径有一米多,他以前在尹某云家看见那口红色的塑料缸放在厨房的角落里。尹某云出事后,他看见那口塑料缸丢在尹某云家屋后面的草丛里,他还到当地电力所给尹某云的户头交了100元电费,当地的农电工讲那几天用了80几度电。4、证人尹跃某的证言,证明尹某云起了平房后,李某飞就和尹某云住在一起,一年多以后,两人经常吵架,在案发前几个月,一直闹不和,2015年三、四月份,两人还打了架。2015年5月23日晚上,尹某云告诉他“李某飞和曹某初关起门在屋里搞鬼被撞破了”。第二天他听说曹某初赔偿尹某云4**元了结了这件事,以后他就一直没有再看到过尹某云。2015年5月29日,他的三弟媳李某云收到了短信,短信好像是尹某云发出来的,内容是“我给两朋友骗出来了黑厂三万元才能出来,我对不起你,我给两个朋友出来进了黑厂,你想办法拿出三万元来把我放出来,我出来我会想办法补偿你,叫妈妈不要怪你”。2015年6月1日,尹某云又给李某云发了几条短信,内容是“嫂嫂你好,请问李某身体好不?我对不起她,我出来没有和她说去了哪里?这几天你看见她了没有?嫂嫂你在家里多帮我照顾她,我骗她拿了1200元给我修车,我拿着就走了没有告诉她,你们多关心她,别在外面乱讲,她可是为了我好,如果你们胡言乱语的说她,我就永远不回来,二嫂怕她把我钱骗走,然而是我用了她三万元钱,叫弟弟他们多关心她,怕别人欺负她,嫂子如果李某出来打工,你别让她出去,她身上还有十六万块钱我还要依靠她,你帮李某去叫他们还钱,还有好些人欠了我钱”。他听尹某讲在案发前看到李某飞拖着一个纤维袋到过曹某娥家门前的井旁边。5、证人杨某英的证言,证明2012年尹某云的房子修好后,李某飞就住到了尹某云家里,2015年后两人经常吵架。她听尹放英讲,尹某云和李某飞打过生死架,讲谁打死谁都不要负责。2015年5月23日下午4点多钟,曹某初到她家,伸出左手大拇指给她看,说是被尹某云咬伤的,她问为什么,曹某初说是自己跟李某飞在尹某云家栓了门看电视,被尹某云发现了,尹某云要曹某初赔偿2000元。第二天,李某飞到了她家里,尹某云同意只要一个480元的红包,李某飞从自己身上拿了80元,向她借了400元,给了尹某云。她最后一次看见尹某云是2015年5月24日,之后她好几天都没有看到尹某云,也打不通尹某云的电话,于是就到尹某云家里去找。她在尹某云家靠池塘的杉树旁边看见两个高压锅,一个红塑料桶,一个红色的塑料瓢,一个铁簸箕,一个铁火钳,还在靠墙的水泥砖上发现了一把菜刀,菜刀用尹某云的皮鞋压着,刀上还放了两块水泥砖和一个篮子。她用两个红色的纤维袋装着放到了她叔子家。第二天她将尹某云家的门锁打烂,进入尹某云家,将先一天放在叔子家的东西,重新放到了尹某云家的厨房里。民警出示在水井里打捞的一件衣服照片给她辨认,她辨认出这件黑色的长袖T恤是尹某云的,她看见尹某云穿过。6、证人尹某良的证言,证明2015年5月底的一天下午,他和尹某一起到尹某家旁边的水塘钓鱼,经过尹某云家时,他看见李某飞坐在阶基上,还看到一个不认识的十多岁的女孩在那里,尹某还和李某飞讲了话。后来他下钓的时候,看见在水塘的另一边,李某飞把一根棍子的一头系了个洗菜的塑料框在井里舀。7、证人尹某的证言,证明贵某婆和尹某云住在一起至少两年了,2014年两个人打了一架,他见到贵某婆的脸上被尹某云打肿了。2015年5月24日起,他就没有看到过尹某云了。2015年5月27日下午,他经过尹某云家时,贵某婆说“尹某云出去打工去了”。5月31日中午11点多,他在家做饭时,在窗户看到贵某婆拖着一个白色纤维袋,是用左手抓着纤维袋的口子,纤维袋是50公分宽的样子,看起来较重。他没有在意,继续做饭,听到了水泥井盖搬动的声音。他担心贵某婆把垃圾丢到井里,就出去看,在开门的时候听到井盖盖下的声音。他跑到井边,看到贵某婆把白色纤维袋丢在井旁的池塘中,他在井边闻到一口臭气,就问“你丢的么子家伙,你给我把井盖打开”。贵某婆把井盖移开一公分的口子,他看到井水上浮着一些蛆虫,非常臭。他以为是贵某婆丢了尹某云家里的死狗,骂了几句就回家了。下午两点多,他和尹某良在池塘钓鱼(离水井有五六十米远),见到贵某婆拿了一个绿色塑料簸箕到了井边,打开井盖后用簸箕到井里去捞,捞了后就把簸箕到旁边去敲,贵某婆捞了约半个小时就回家了。8、证人尹岳生的证言,证明贵某婆看见尹某云在外面同别的女人说话,就小气尹某云,说那些女的是尹某云的情人。案发几个月前,他看见贵某婆右眼肿了,他问是怎么搞的,贵某婆讲是尹某云打的。自2014年下半年起,他同贵某婆发生过几次性关系。2015年5月二十几号的一天下午四、五点钟的样子,贵某婆跟他讲,想到他屋里睡一晚。当晚他同贵某婆在他的打米厂发生了性关系,第二天晚上,贵某婆也睡打米厂,他还问了贵某婆“尹某云到哪里去了”,贵某婆讲“出去打工了”。2015年5月31日,尹某对他讲“贵某婆往曹某娥家的井里丢了臭东西”,他去井里看,见到井水上浮着一些蛆虫。当天下午他问贵某婆为什么丢垃圾到井里,贵某婆说“她以为井已经作废了,丢了几个死老鼠”。2015年6月6日,公安民警在他家门口勘查现场时,他看见了那条蓝色的有点黑花的三角内裤,他可以确定是尹某云的,因为他看见尹某云家门口晒过这条内裤。9、证人曹某娥的证言,证明2015年6月4日张某春告诉她,“尹某在2015年5月31日看见贵某婆拿了一包纤维袋装的东西,丢到了她家井里,尹某以为是死老鼠,还骂了贵某婆”。2015年6月6日,有警察到了她家水井的现场,在她家井里发现了尸体。10、证人曹某初的证言,证明2014年下半年的一天,“贵某婆”主动找他说男人不在家,喊他去家里玩。那天他和贵某婆在尹某云家里发生了性关系,他给了贵某婆15元。案发十几天前的一天中午,他在菜园种辣椒树,累了后到尹某云家休息,贵某婆关了门说“男人家不在家”,他说“尹某云不得回来吧”,贵某婆说“不会”。他们还没有发生关系,屋门口有摩托车停靠的声音,尹某云把门打开后说,“你们两个不搞好事”,就打了他一拳,接着又拿扳手来打他。那天他被尹某云打得右脸红肿,左手大拇指被咬伤,尹某云开口要他出2000元。当天下午两点钟时,尹某云拿着铁棍到他家要钱,他和老婆商量不得罪尹某元,把些钱给尹某云算了。第二天李某飞就凑了480元给尹某云,要尹某云不再追究。他听说尹某云怀疑有的老人同贵某婆发生关系,也索要过钱。11、证人李某飞的证言,证明案发前十几天,她在尹某华家打牌时听说老公和尹某云打了架,她回家后,曹某初讲差点被尹某云打死。她刚回到家约两分钟,尹某云就拿着一根钢管朝她家走过来,她担心发生大的冲突,就赶紧关好门。尹某云站在门外打了她家房门几下,尹某云讲曹某初在他家鬼鬼祟祟,要2000块钱。第二天她到尹某云母杨某英家去玩,碰到了尹某云,杨某英讲给500块钱是的,她就找杨某英拿了400元钱连同自己身上的80元钱给了尹某云。12、证人尹某武、曹某娥、习某芝、李某云的证言,证明2015年6月6日16时许,曹某娥到李某云家玩,聊起在一个星期前,曹某娥和尹鲜花看见李某飞在曹某娥家的水井里舀水往外倒,曹某娥闻到很大的一股臭味,感觉不对劲的事情,曹某娥、李某云、习某芝、尹某武决定去曹某娥家的井边看。尹某武先用竹棍把井盖弄开一半,井里的水面上漂满了蛆,在水井中漂着一块类似肉的东西。李某云打电话叫来尹跃某,尹跃某用一把四个齿的锄头在水井里搭,没多久就搭出了一条大腿,大腿上还挂着一条内裤,尹跃某打电话告诉尹光前,尹光前就报了案。13、证人王某国的证言,证明尹某云经常在他妹妹家打麻将,尹某云在外面有关系好的女人,李某飞怀疑尹某云在外面有情人,比较小气尹某云,尹某云在外面打牌都要管。李某飞在外面经常搭起别人,同别人发生性关系。2015年6月6日晚上10点钟的样子,他听说尹某云被杀死了,就打电话给李某飞,问她有没有问题,李某飞回答没有问题。14、证人刘某生的证言,证明他店里所卖的热得快牌子是“新韶先”,功率为220V2500W,插座为三角形插座,插头接黑色的皮线,发热管是铜的,电线与铜管的接口有一个白色的插头,整个热得快长约一米五六左右,卖十块钱一个。他不记得李某飞是否在他店里买过热得快了。15、证人胡某成的证言,证明贵某婆在被抓的前四五天的样子,带着孙女、孙子在她店里睡过一晚。贵某婆和凯某子刚开始的时候关系非常好,案发前一个多月,两人的关系不怎么好了。大概是2015年5月21日,凯某子坐在她店里讲贵某婆小气,凯某子跟贵某婆打电话的时候要贵某婆滚。贵某婆住在她店里的那天,当着她的面跟凯某子打电话,但没有人接,于是贵某婆又拿她的电话打凯某子的电话,也没有人接。贵某婆跟她讲“给了1200元钱给凯某子当路费,凯某子出去打工去了”。16、证人丁某华的证言,证明他岳母李某飞被抓前五天住在他家里,但是晚上睡不好,经常起来,他们喊吃饭的时候,李某飞也不一起吃饭。17、证人杨某福、杨某红的证言,证明他们的爸爸、妈妈结婚时没有领结婚证,2005年他们全家搬迁至桃江县沾溪乡伍家州村。大概两年前,他们的妈妈李某飞就跟被杀的那个人住到了鸬某渡镇。李某飞跟被杀死的那个男的关系蛮好,看上去谁也离不开谁一样,那个男的良心蛮好,对李某飞蛮好的,在家里都是那个男的做饭、洗衣。18、证人张某凤的证言,证明2015年5月30日早上,她带着弟弟丁永良一起坐客车去外婆家,外婆带她们在鸬某渡镇上吃了早餐和中餐,大概下午两点多钟,她们一起到了外婆家里。外婆家有股臭味,外婆要她把房间里的地面冲洗一下,她冲了几桶水后,外婆用电机将水直接抽到家里进行了冲洗,当晚她和外婆睡在鸬某渡镇上的酒店。5月31日上午,外婆要她帮忙用外婆的手机转发了一条信息,内容大概是“他被两个朋友骗到了黑厂,要三万元才能出来”,她不知道是转发给谁,转发的手机号码也不记得了,在她转发之前,这条信息就已经在她外婆的手机上了。当天八九点钟时,她跟着外婆回家拿衣服,差不多到中午的时候,她和外婆回到了桃江县她自己家里。直到被抓前,外婆一直都是睡在她屋里,外婆在她家住的这段时间不怎么吃饭。6月1日下午五、六点钟的时候,外婆又要她帮忙发信息,当时是外婆说信息的内容,要她在外婆的手机上将字打出来,信息的大概内容是“嫂嫂你好,请问李某最近身体好不?我对不起她,我出来没有和她说去哪里,这几天你看见她了没有?嫂嫂你在家里多帮我照顾她,我骗她拿了1200元给我修车,我拿着就走了没有告诉她,你们多关心她,别在外面乱讲,她可是为了我好,如果你们胡言乱语的说她,我永远不回来,二嫂怕她把我钱骗走,然而是我用了她三万块钱,叫弟弟他们多关心她,怕别人欺负她。嫂子如果李某出来打工,你别让她出去,她身上还有十六万块钱,我还要依靠她。你帮李某去叫他们还钱,还有好些人欠了我钱”。她一共帮外婆发了好几条信息,具体条数不记得了,都是发给外婆的嫂子的。她帮外婆发了信息以后,对方回了信息,她只记得其中的一条,内容是“你为什么不接电话”。20、证人郭伟的证言,证明2015年6月5日他聘用李某飞在饭店里洗碗,李某飞做事的时候,有一个手机放在收银台上面,经常有人打电话过来,但是李某飞都不接。21、现场勘验笔录,证明尹某云住处东侧卧室靠西北墙角处摆放有一张双人木床,靠背靠板上均有喷溅状血迹,血迹最高处距地面122厘米,喷溅状血迹集中处位于床内侧靠北墙处,床头电源插座上有喷溅状血迹,床头南侧床沿上有流柱状血迹,床北侧墙上钉有红色的毛毯,毛毯上有喷溅状血迹。东卧室西北墙木门门背墙角处存放有钢管,钢管上发现有血迹类物证。厨房东墙上挂有一个“新韶光”热得快。西南角处存放有两个黄色纤维袋和脚盆、水桶,黄色纤维袋上存放有一把菜刀,刀长27厘米,刃长17厘米,两个黄色纤维袋内装有锅碗瓢盆各类厨具。据受害人家属反映,纤维袋内的物品及纤维袋上的菜刀均为室外捡至室内。屋后草丛中遗留有一个红色塑料水缸,水缸已从中砍切为两块,水缸内侧有灼烧痕迹。现场东侧池塘旁的路边地面遗留有燃烧残留物。抛尸现场位于曹某娥的水井内,从水井中打捞出人体骨骼、一条内裤、一件T恤和两个“新韶光”牌热得快。在水井东侧水塘中打捞起一个印有“豆粕”字样的纤维袋。尹某云住处东侧13米处的水塘旁,清理发现并提取人体骨骼一块。22、桃江县公安局刑事警察大队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证明办案民警用棉签沾取方法提取东卧室床上3处血迹,用原物提取方法提取客厅门后1根钢管、厨房纤维袋上提取1把菜刀、杂屋提取火钳1把、屋后提取塑料水缸2边、鱼塘内提取纤维袋1个、水井内提取热得快2个、厨房内提取热得快1个、水塘内提取骨骼1块,用照相后取样提取方法提取水井内骨骼1堆。23、现场方位图、现场平面图、杀人现场照片及抛尸现场照片,证明杀人现场的方位情况、遗留在杀人现场的相关物证的具体位置情况、抛尸现场内外概貌以及从曹某娥水井内打捞出相关物证的情况。24、指认照片,证明李某飞指认丢弃水缸、纤维袋、作案凶器菜刀和尹某云手机的地点,指认拿菜刀和水缸的地点,指认杀害尹某云地点,指认煮尸、烧毁血衣、抛尸地点,以及指认作案凶器铁棍和弃尸水井的情况。25、被害人尹某云的手机外观照片2张及手机上的信息照片,证明尹某云手机的外观形态和案发后该手机接受与发送的相关信息的内容。26、桃江县公安局(桃)公(尸)鉴字(2015)第28号法医学尸体检验意见书及尸骨检验照片,证明尸骨上着黑色长袖T恤衫,下着蓝色三角裤,颅盖前额部可见自额骨左侧至右眼眶内上壁有一长11cm骨折线,骨质完全分离,边缘不齐,骨折线左侧端另见左侧额骨有一4cm线形骨质砍痕伴部分颅骨外板缺损。左颞枕部乳突部有7×6cm颅骨碎片游离,另外左颞部伴有6×5cm颅骨缺损呈孔状骨折,边缘骨质不齐。顶枕部左侧人子缝分离,骨折线向左上延伸至左顶骨、向左下延伸至左枕骨、向右延伸至右顶骨。右顶枕部见一长5cm线形骨质砍痕夸过右侧人字缝。枕骨右侧见一长4.5cm线形骨质砍痕并伴有三角形片状颅骨外板缺损。其面颅右眶内外壁、鼻骨及左眶内壁骨折,骨折边缘整齐,断面平整,左眶外壁部分骨质缺损。双侧颧弓骨骨折伴部分骨质缺损。下颌骨骨折,左支缺损。颅底呈横断骨折,骨折边缘不齐。其余残存骨质未见明显机械性损伤。左侧额骨线形骨质砍痕伴部分颅骨外板缺损、右顶枕部线形骨质砍痕、枕骨右侧线形骨质砍痕并伴有三角形片状颅骨外板缺损、右眶内外壁、鼻骨及左眶内壁骨折(骨折边缘整齐,断面平整)符合刀类工具砍击所致,属锐器伤;前额额骨骨折、左颞枕部孔状骨折、左侧人子缝分离、左眶外壁、双颧弓及下颌骨骨质缺损、颅底横断骨折表现出骨折边缘不齐的特征,符合钝性外力所致,属钝器伤,棍棒打击可以形成。鉴定意见为:该未知名尸骨符合重型颅脑死亡,属他杀。27、益阳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益公物鉴(法物)字(2015)522号物证鉴定意见书,证明公安机关提取尹某云住所东侧卧室床头靠板上喷溅状血迹,标记为1号检材;提取尹某云住所堂屋门后铁棒上可疑血迹,标记为2号检材;提取尹某云住所厨房靠西墙纤维袋上菜刀擦拭物,标记为3号检材;提取尹某云母亲杨某英血样,标记为4号检材;提取李某飞血样,标记为5号检材;提取2015年6月6日在桃江县鸬某渡镇鸬某渡村村民曹某娥屋前水井中发现的未知名尸骨椎间盘软骨,标记为6号检材,进行DNA检验。鉴定意见;1、从送检的1、2号检材上检出的基因型,经比对和6号检材未知名尸骨在D3S1358、TH01等20个基因座上的STR分型相同,似然比率为3.27×1018。2、经19个STR基因座检验,在排除同卵双生和突变的情况下,送检的4号检材杨某英血样检出的基因型与6号未知名尸骨检出的男性个体基因型符合亲缘遗传关系。3、送检的3号检材上未检出STR分型,无法比对。28、通话详单,证明号码为1387539****的手机(户主尹某云)自2015年2月8日至2015年6月5日的通话情况。29、2016年1月4日,桃江电力局鸬某渡供电所出具的尹某云家(客户号6504285064)日用电量明细表,证明2015年5月21日至5月24日,尹某云家的日用电量分别为2.39度、0.82度、1.2度、1.06度;5月25日至5月26日,尹某云家的日用电量分别为28.34度和23.01度;5月27日至5月30日,尹某云家的日用电量分别为0.34度、0.5度、0.33度、2.54度;5月31日至6月4日,尹某云家的日用电量均为0度。30、户籍信息,证明尹某云、李某飞的身份信息情况。31、尹某云的近亲属杨某英、尹某湘、尹某星、尹跃某、尹某元共同出具的谅解书和收条,证明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李某飞的亲属积极筹措赔偿款,向被害人亲属代为赔偿32800元,尹某云的近亲属向本院出具谅解书,对李某飞的行为予以谅解,不要求判处李某飞死刑立即执行。32、李某飞供述:她和丈夫杨朝举先后生育了三个女儿和一个儿子,由于她的女儿嫁到湖南省桃江县,她们全家于十年前搬到了湖南省桃江县。她在五年前认识了尹某云,与尹某云开始同居生活。2014年8月份以前,尹某云对她非常好。后来由于尹某云经常出去打麻将、找情人,常常晚上不回家,她就对尹某云讲自己一个人在家里害怕,要尹某云晚上不要出去,尹某云开始跟她吵架,并打她。从2014年农历8月份起,她被尹某云打了四次,有一次他被打得在家里打了四天吊针。她有两个手机号码,一个是1869277****,另一个是她用自己的身份证办的卡,号码是1839751****。她跟曹某初发生过三次性关系,跟“马爹”发生过十多次性关系,跟尹岳生发生过好几次性关系,每次发生性关系,她都收取100元钱,只有曹某初有一次只给了15元。2015年5月24日,尹某云在外面玩了一通宵,到5月25日早上7点多钟的样子,尹某云回家后就躺在床上睡觉。她过去给尹某云盖被子,尹某云一脚就把被子踢了,并拿起拖鞋朝她的腹部打了两下,打得她很痛,打完后尹某云继续躺在床上睡觉。她当时很生气,对尹某云讲“你出去找情人,我不怪你,只要你回来不打我,不生我气。你躺在床上,我给你盖被子,你为什么要踢掉被子打我”。尹某云说,“我出去搞情人,不要你管”。她说“我不管,只要你回来不打我不骂我”。尹某云头部朝床头,仰躺在床上继续睡觉。她想到尹某云天天玩,在外面找情人,经常打她、骂她,对她不好,就越想越生气,横了心,产生了杀死尹某云的念头。她到厨房拿了一把长约二十几厘米、宽约十厘米左右的切菜刀,来到尹某云睡觉的房间,右手拿刀朝尹某云的眼部砍了一刀、左侧脸部砍了两刀。尹某云起床靠墙站着准备来抓她,她随手拿起放立在床头的一根长约一米、直径三厘米左右的空心铁棍,朝尹某云右侧脸部横扫了一棍,尹某云喊了一声“妈呀”,接着她拿铁棍朝尹某云的头顶打了一棍。尹某云倒在床上,出了两口粗气后就没有动了。她将尹某云打死后想,“尹某云生前害我,我就让他死了没有地方安葬”,于是她想到了用热得快把尹某云的尸体煮得稀巴烂,然后把尹某云的骨头扔到井里,把尹某云的肉扔到池塘里喂鱼,然后她再说尹某云外出打工,就不会有人发现尹某云被她杀了,她就可以放心地住在鸬某渡镇。她把厨房里的红色塑料水缸搬到厕所里,左手抱头、右手抱腿,将尹某云抱进厕所,坐着放在水缸里。她没有将尹某云的衣服脱掉,当时尹某云上身穿的是一件黑色T恤,下身穿的是一条三角裤,腿是弯曲的,双手放在腿上。她往水缸里倒了十多桶水,水缸满了以后,尹某云的头部还露在水面上,她就到屋外的杉树下面搬了一块石头压在尹某云的头部,然后再用家里的热得快放在水缸里煮尸体。当时她上身穿的是一件红色T恤,下身穿的是一条黑色的长裤,脚上穿的是一双蓝色的拖鞋。由于床上有血,她穿的红色T恤的左衣袖上也有血,她就将床上的被子、垫被和她身上的红色T恤,以及另外两件放在床上染了血的衣服全部拿出去,在房子靠左边池塘的地方给烧了。她看见屋里地上还有血,就用拖把拖了一下地。她发现水缸里的水还没有热,就于上午十一点多钟,到鸬某渡镇板溪路口吃麻辣烫旁边的如意五金日杂店,花十元钱在男老板手里买了一个热得快。她回到家将新买的热得快插上,一直煮到晚上十点钟左右,水已经煮开了,但是尹某云身上的皮还没有煮烂。当晚,她睡到了鸬某渡镇的“马爹”家里。5月26日,她又到如意五金日杂店,向女老板买了一个热得快,用于自己烧水洗澡,并把这个热得快挂在尹某云家的厨房里。5月26日早上八点多钟,她回到尹某云家里,将热得快继续插上电源煮尹某云的尸体,一直煮到下午四点多钟,当时尸体的脸部变黑了,肉已经被煮熟了。5月27日中午两点多钟的时候,她回到尹某云家里,发现尸体的头已经掉下来了,肉已经烂了,骨头也散了一些,肉已经长蛆了,塑料水缸中间裂开了一条四十厘米左右的口子,里面的水都差不多漏干了。5月26日和5月27日两个晚上她睡在尹岳生的米厂。5月30日11点钟左右的时候,她回到尹某云家,当时水缸里全是一些烂了的肉,尸体的手、腿都已经掉下来了,她用铁火钳把尹某云尸体的骨头夹出来,放在纤维袋里。她拿两个纤维袋子把尹某云烂了的尸体装好,然后提着袋子出门,把曹某娥家的水井盖用手推开,把纤维袋里的尸块和骨头倒在井里。倒完后,邻居尹某问她往井里倒什么,她说扔了两个死老鼠,当时尹某还骂她发神经。她把两个纤维袋扔到了水井旁边的水塘里,然后到鸬某渡镇上接了外孙女和外孙,一起到鸬某渡镇红太阳饭店吃中餐。饭店的老板要她叫尹某云来吃饭,她说电话打不通,要老板给尹某云打电话。当时老板的手机放在桌子上,她就拿起老板的手机打尹某云的电话,然后告诉老板尹某云的电话关机了。她这样做的目的是证实尹某云不接她的电话,也不接所有人的电话,迷惑认识尹某云的人。中午两点多钟的时候,她带着外孙女和外孙一起到了尹某云家。她用水桶将水缸里面剩余的尸水倒到了水井旁边的水塘里,把红色的水缸扔到了尹某云家后面的林子里,然后要外孙女帮她用水冲厕所,外孙女冲了两桶水后,她要外孙女去看电视,她自己再冲了几十桶水,但还是冲不干净,她就再拿水管把尹某云家里冲干净,天黑后她带外孙女和外孙到红太阳饭店睡觉。5月31日早晨,她和外孙、外孙女一起到了桃江县城的二女婿家。三天后,她从桃江县城回到鸬某渡镇,用杀尹某云的那把菜刀将水缸砍成了两块。在二女婿家住宿期间,她把尹某云手机上的手机卡拿出来,插到她自己的手机上,要外孙女帮她发信息,她讲信息的内容,外孙女把她讲的内容打在手机上面再发出去。外孙女共帮她给尹某云的三嫂子发了四条信息,给尹岳生发了一条信息。发给尹某云三嫂子信息的大概意思是尹某云拿了她1200元钱出去打工了,没有告诉她去哪里,拿钱的原因是骗她去修车,要三嫂子不要担心,还要三嫂子照顾她,带她去找尹某云的债务人要钱。她发信息的目的就是想让尹某云的家里人以为尹某云还活着,没有被她杀死。发给尹岳生信息的内容大概是说尹某云出去打工了,要尹岳生照顾她。杀尹某云用的菜刀,是案发前十多天她和尹某云在鸬某渡镇上赶集时,尹某云花八块钱买的。杀死尹某云后,她把从水缸里舀东西和倒到水塘里用的红色塑料水瓢和暗红色塑料水桶扔在尹某云家房子左边的杉树旁;她没有对菜刀进行清洗,把菜刀放在尹某云家房子左边的杉树旁的水泥砖上,再用东西压着;她在用水冲洗地面的时候,用水洗了作案用的铁棍,把铁棍放在睡觉房间的门后面。热得快被她扔了,但具体是扔在曹某娥家的井里还是井旁边的池塘里她不记得了。她还扔了很多东西,她记得的有两个高压锅、一个铁锅、一个铁制的水瓢、两个铁盆和一些水杯等。她到了桃江县城以后,尹某云的三嫂子打电话给她,说尹某云的妈妈把扔出来的东西重新捡回了尹某云家里,并把尹某云家的锁换了。2015年6月6日,王某国给她打电话,问她晓不晓得鸬某渡杀了人,她说不晓得。她知道自己杀尹某云的事被人知道了,担心拿着尹某云的手机会被公安民警抓获,于是在当天晚上下班后走路回家时,随手将尹某云的手机扔到了桃江县高桥路(紫东轩往高桥方向)路边下水道的井里。2015年6月7日早晨,她准备跑到深圳去,民警在桃江县湘运汽车站将她抓获。案发后,她带领民警在桃江县高桥路的下水道里找到了尹某云的手机。2015年7月31日,她从公安机关出示的照片中辨认出她杀尹某云用的菜刀,以及她购买热得快的店子。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飞使用菜刀和铁棍,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的生命,致被害人尹某云死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为隐瞒自己的罪行,被告人李某飞将尹某云的尸体浸泡煮烂后,丢弃于邻居家的水井内,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关于辩护人提出,案件系被告人与被害人同居期间感情积怨引发,被害人在案发起因上具有一定过错的意见;经查,该辩护理由与案件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本案系民间矛盾引发,尹某云对案件的发生存在一定的责任;案发后,李某飞的亲属积极代为赔偿,尹某云的近亲属对李某飞的行为予以谅解,故对被告人李某飞判处死刑,可不必立即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飞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鲁某东
审 判 员 徐某波
人民陪审员 昌某敖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 记 员 熊某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四十八条第一款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