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吉05刑更443号

罪犯杨玉新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6-09-27
所属地区
吉林省通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当事人
杨玉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5刑更443号罪犯杨玉新,男,1970年12月10日生,汉族,吉林省通化县人,初中文化,现于吉林省梅河监狱服刑。本院于2011年7月2日作出(2011)通中刑初字第3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玉新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刑期:自2010年7月31日起至2018年7月30日止)。2014年9月20日经本院裁定减刑10个月。执行机关吉林省梅河监狱以罪犯杨玉新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纪,积极参加劳动和学习,确有悔改表现为由,于2016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书,并提供该犯的月考核表、表奖审批表等相关证据材料。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该犯自入监以来,能积极参加劳动和学习,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监纪,获表奖3次。上述事实有该犯月考核表等证据材料在卷为凭。

本院认为,罪犯杨玉新在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三项学习和生产劳动,悔改表现突出,应予减刑。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杨玉新准予减去有期徒刑11个月(刑期:自2010年7月31日起至2016年10月3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孙国祥

审判员  吴晓军

审判员  邹秀芳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邹金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