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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06执315号

刘彦芬与李伟锋、刘文阁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6-07-01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彦芬,李伟锋,刘文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06执315号申请执行人刘彦芬,女,1971年5月25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李伟锋,男,1982年1月17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刘文阁,女,1988年8月23日生,汉族。本院在执行刘彦芬申请执行李伟锋、刘文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李伟锋名下位于郑州市上街区淮阳路南段XX号院XX幢XX层XX单元XXXX号(房权证号:郑上XXXX**号)房产一套在(2016)豫0106执313号执行案件中被依法予以查封,鉴于上述情况,申请执行人刘彦芬申请将本案合并于(2016)豫0106执313号执行案件中一并执行,同时,申请执行人刘彦芬申请并同意法院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2016)豫0106号执315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江发兵

审判员  宋鹏飞

审判员  周锐锋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阎鸿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