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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422民初1725号

江某与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寿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6-06-22
所属地区
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江某,孙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422民初1725号

原告:江某,女,1988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寿县。

被告:孙某,男,1988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寿县。

原告江某与被告孙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6月2日向本院提交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自愿作出,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00元,由江某负担。

审判员 张 薇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薛礼正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