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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民辖终404号

湖北天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田正武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6-07-15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劳动争议
当事人
湖北天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田正武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民辖终40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北天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南区薇湖路392号。

法定代表人:王明东。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田正武。

上诉人湖北天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石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田正武劳动争议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2015)鄂汉南民二初字第0038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6年5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上诉人天石公司的上诉请求和理由:上诉人从未收到被上诉人的管辖权异议书,且原裁定中所述证据也未经法庭质证;本案中用人单位所在地为汉南区,且本案争议焦点为劳动关系是否成立,在未成立情况下更谈不上劳动合同履行问题,其劳动合同履行地尚未明确,被上诉人还向汉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了工伤认定申请;本案应由上诉人所在地的汉南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裁定,由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审理本案。被上诉人田正武未提交答辩意见。经审查:天石公司不服武汉市江夏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夏劳人仲裁字(2015)第234号仲裁裁决,于2015年12月4日向原审法院起诉,请求依法确认其与田正武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田正武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案件管辖权提出异议,原审法院以(2015)鄂汉南民二初字第0038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将案件移送至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认为,本案系因劳动争议提起的诉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故天石公司选择向其住所地武汉市汉南区的基层人民法院起诉,符合上述法律规定,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原审法院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管辖,处理不当,本院予以纠正。天石公司认为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2015)鄂汉南民二初字第00384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由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审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苏滨

审  判  员  余斌

审  判  员  李钢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兼)  何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