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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6民终53号

通州建总集团有限公司与南通超泰机械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6-06-23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当事人
南通超泰机械科技有限公司,通州建总集团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民终5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南通超泰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通州区石港镇石东村12组。法定代表人林小娇,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蔡若岚,北京德恒(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通州建总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通州区金沙街道新金路34号。法定代表人张晓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孙翼成,北京市炜衡(南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南通超泰机械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通州建总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15)通民初字第003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南通超泰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南通超泰机械科技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南通超泰机械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9400元,减半收取4700元,由上诉人南通超泰机械科技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倪红晏

审 判 员  曹 璐

代理

审判员  刘 猛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 记 员  邱 晴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