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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5刑初618号

黄某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6-07-18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危险驾驶
当事人
黄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305刑初618号公诉机关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某。因本案于2016年5月26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现羁押于深圳市南山区看守所。辩护人曹某,广东某律师事务所律师。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深南检刑诉(2016)7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5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俞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某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5月26日23时30分许,被告人黄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粤bxxx8n的小型轿车,行驶至深圳市南山区留仙大道转南坪路口路段时被交警查获。经鉴定,从当日23时47分提取的黄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93.53mg/100m1。公诉机关并向本院提交深南检量建【2016】665号量刑建议书,综合考虑被告人黄某某的认罪态度,建议对其判处一至二个月拘役,并处罚金。

被告人黄某某在开庭审理中表示认罪,并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其辩护人发表意见称:1、被告人系初犯,偶犯;2、被告人黄某某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可从轻处罚;3、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虽然酒精含量高,系因受其肝炎的影响,代谢较慢,且被告人的病情确实需要治疗;4、被告人目前家庭负担较重,上有年迈父母,下有幼女。综上,建议对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属实,并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抽取当事人血样登记表,车辆信息,被告人身份证明材料;证人房媛媛的证言;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查获现场录像等业经查证属实的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案发时,被告人黄某某血液酒精含量高达193.53毫克/100毫升,

本院认为对其不宜适用缓刑,辩护人的量刑建议,本院不宜采纳。被告人黄某某认罪态度较好,本院依法予以从轻处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黄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5月26日起执行至2016年6月25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华 瑜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王雅丽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处拘役,并处罚金。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