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4民初2781号原告郑州远拓机器人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高新区。法定代表人刘东升,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卢建方,系原告郑州远拓机器人有限公司职工。被告吴逢立,男,1959年2月5日出生,汉族。
原告郑州远拓机器人有限公司诉被告吴逢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郑州远拓机器人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2日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州远拓机器人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7元,由原告郑州远拓机器人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春阳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姚 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