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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04民初2781号

郑州远拓机器人有限公司与吴逢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7-01-20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郑州远拓机器人有限公司,吴逢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4民初2781号原告郑州远拓机器人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高新区。法定代表人刘东升,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卢建方,系原告郑州远拓机器人有限公司职工。被告吴逢立,男,1959年2月5日出生,汉族。

原告郑州远拓机器人有限公司诉被告吴逢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郑州远拓机器人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2日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州远拓机器人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7元,由原告郑州远拓机器人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春阳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姚 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