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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481执保356号

刘礼雄与曾家业、罗碧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8-06-04
所属地区
永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礼雄,曾家业,罗碧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481执保356号原告刘礼雄,男,1977年1月3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安市。被告曾家业,男,1979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安市。被告罗碧珍,女,1975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安市。

原告刘礼雄与被告曾家业、罗碧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刘礼雄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保全被告曾家业、罗碧珍所有的价值30500元的财产,并以其自有车辆为财产保全作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扣押被告曾家业、罗碧珍所有的财产,或冻结上述被告银行存款及其他收入,保全价值以30500元为限。

二、查封原告刘礼雄所有的车牌号为闽G×××××思威牌东风本田汽车一辆,保全价值以30500元为限。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潘昕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吴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