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481执保356号原告刘礼雄,男,1977年1月3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安市。被告曾家业,男,1979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安市。被告罗碧珍,女,1975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安市。
原告刘礼雄与被告曾家业、罗碧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刘礼雄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保全被告曾家业、罗碧珍所有的价值30500元的财产,并以其自有车辆为财产保全作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扣押被告曾家业、罗碧珍所有的财产,或冻结上述被告银行存款及其他收入,保全价值以30500元为限。
二、查封原告刘礼雄所有的车牌号为闽G×××××思威牌东风本田汽车一辆,保全价值以30500元为限。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潘昕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吴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