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284民初146号
原告:魏海峰,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泽宇,吉林三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立文,男,汉族。
原告魏海峰诉被告张立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魏海峰于2016年1月12日向本院提起民事诉讼,称原告魏海峰与被告张立文之间存在买卖渣铁的法律关系,截至2013年1月25日,被告张立文尚欠原告魏海峰货款92,236.00元,因被告张立文一直未给付该货款,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张立文给付原告魏海峰货款人民币92,236.00元,并由被告张立文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当事人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原告提供的信息不足以认定明确被告,并且经过补正后,仍然不能确定明确的被告的,应裁定驳回起诉。本案中,被告张立文没有明确住址,经原告补正被告信息后,本院仍无法对被告张立文准确送达,故应裁定驳回原告魏海峰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魏海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110.00元,退回原告魏海峰。
如不服本裁定,可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王 岩
代理
审判员 胡洪焘
代理
审判员 刘 辉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代理
书记员 李 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