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阳泉市矿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晋0303刑初44号公诉机关阳泉市矿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窦某某,男,1962年9月24日生,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阳泉市矿区。2016年1月26日因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被西城公安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6年2月9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0日被取保候审。阳泉市矿区人民检察院以阳矿检公诉刑诉(2016)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窦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阳泉市矿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窦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阳泉市矿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月25日13时45分许,被告人窦某某吃饭醉酒后回到自己办公室,发现同事曹某某等人在谢某某的办公室内玩扑克,窦某某因不满曹某某等人玩扑克,随即踹谢某某办公室的门,进门后与曹某某发生争执,并与曹某某长时间推扯,之后窦某某为发泄不满情绪在楼道内持刀将曹某某捅伤,又将上前拉架的高某某、李某某二人捅伤。就上述指控事实,公诉机关向本庭提供了被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及鉴定结论等证据予以证明。并发表公诉意见认为:(被告人窦某某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窦某某犯罪以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③被告人窦某某犯罪以后,能够赔偿给被害人曹某某、高某某、李某某造成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窦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经依法审理查明:2016年1月25日13时45分许,被告人窦某某吃饭醉酒后回到自己办公室,发现同事曹某某等人在谢某某的办公室内玩扑克,顿生不满,随即踹开谢某某办公室的门,进门后与曹某某发生争执,并与曹某某长时间推扯,之后窦某某为发泄不满情绪在楼道内持刀将曹某某捅伤,又将上前拉架的高某某、李某某二人捅伤。案发后,在侦查阶段,被告人窦某某分别与被害人曹某某、高某某、李某某达成和解协议,窦某某主动赔偿被害人曹某某25万元、高某某1000元、李某某5000元,三被害人对窦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案发后,被告人窦某某于当日14时13分拨打了110报警,后又拨打了120和阳煤房地产总公司电话,窦某某一直等待民警赶到现场,到案后又如实供述自己的违法犯罪事实。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害人高某某的询问笔录证实:2016年1月25日13时45分左右,我和曹某某、谢某某、张某某、张某甲、侯某某在办公室玩扑克,刚开始玩就听到外面有人砸门,开门后窦某某进来指责我们上班工作期间赌博,曹某某和窦某某发生了争执,两人扭打在一起,他俩从办公室扭打到外面楼道,我和张某某就出楼道拉架,我拉不开两人就去李经理办公室门口告诉了李经理情况,再扭头就看到曹某某躺到楼道西面防盗门处的墙角了,还看见窦某某右手握着一把刀,我就准备回办公室报警,窦某某在我开办公室门的过程中扑向我,我一直用双手挡着他,我进办公室后推住门打电话报警,报完警后才发现自己肚子被捅了一刀,我从门缝中看到窦某某用脚朝曹某某的头部踹了几脚后就回他自己办公室了,最后我看见曹某某爬出防盗门外面了。2、被害人李某某的询问笔录证实:2016年1月25日14时左右,我单位同事高某某敲开我办公室的门向我汇报,曹某某和窦某某在楼道内打开了,我出了办公室在楼道内看见曹某某在西面的防盗门跟前躺着,窦某某距离曹某某大概一米远的位置站着,我走过窦某某跟前问他怎么回事,窦某某没说话朝我腹部杵了一拳,我一摸左腹部、手上、衣服上都是血,才看见窦某某手中握着一把小刀,我赶紧捂住伤口往楼道东侧走,路过谢某某办公室门口时告诉他赶紧报警,打120抢救老曹,告诉其他人不要靠近窦某某,之后我下楼去了医院。3、被害人曹某某的询问笔录证实:2016年1月25日13时45分左右,我和单位其他同事在谢某某办公室玩扑克,窦某某进来后和我发生争执,我们两人在拉扯中扭打到一起,我和窦某某在一个办公室,我想将其拉回我们的办公室,在楼道里我和窦某某又扭打在一起,我靠在楼道西面的防盗门站着,窦某某不停推打我,我突然感觉肚子一阵疼痛就感觉体力不行了,靠着防盗门坐在地上,我当时捂着肚子向楼道内呼救,隐约看见高某某办公室门开着一条缝,窦某某就去踹高某某的办公室门并喊其出来,高某某在其办公室顶着门不敢出来,窦某某就又朝我脸、头部踹了三脚后回自己办公室了。之后我努力爬出防盗门外,顺着楼梯爬到三层,以后我就彻底什么也不知道了。4、证人谢某某的证言证实:曹某某和窦某某发生争执后二人互相推扯了几下,他两人出了楼道往他们办公室走了,我当时没有跟着出去,后来李某某来到我办公室手上沾着血,捂着肚子,告诉我窦元捅了他一刀,把老曹也放展了,我赶快打了110报警,我走出楼道看见曹某某在他办公室门口躺着,在我与李某某说话过程中曹某某离开了四层楼道,我顺着楼道发现曹某某在三层服务室门口躺着。5、证人张某乙的证言证实:曹某某和窦某某发生争执后二人互相推扯了几下,他两人拉扯着到了楼道,我跟着劝了双方,窦某某在楼道骂我“滚开”,我就没有再往开拉他们,两人拉扯着到了楼道西侧,曹某某靠着西侧的防盗门站着,二人继续拉扯了几下,曹某某说“我不行了”就靠着防盗门坐在了地上,正好高某某回他办公室经过,我看见窦某某上去纠缠高某某,高某某也被拉扯了几下,高某某很快回到他办公室把门插住了,窦某某就回了自己办公室。我当时觉得没事就和侯某某下楼了,当我们发动车准备走时,李某某下楼,他捂着肚子,手上、衣服上都是血,我们把李某某送到了三矿医院。6、证人侯某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1月25日中午,我给曹某某打电话,准备来一矿打乒乓球,后来我和张某乙一起到一矿找曹某某,吃完饭后回到一矿房产,因为没有乒乓球室的钥匙,我们进不去门,我和张某乙、高某某、谢某某就在谢某某办公室玩扑克,当时张某某在旁边站着看,正准备玩就听见有人踹门,开门看见是窦某某,窦某某不让我们玩扑克,就把牌扔了,曹某某往外推窦某某,二人拉扯着出了楼道外面,我从办公室出来看见曹某某在楼道西侧防盗门站着,我就返回谢某某办公室和谢某某商量怎么办,之后我就叫上张某乙走了,我们下楼准备开车走时,李某某下了楼,他捂着肚子,手上和衣服都是血,说他被窦某某捅了,我们就把李某某送到医院了。7、证人张某某的证言证实:曹某某和窦某某发生争执后,二人推扯着出了楼道外面,我上前把二人拉开后他们又继续抱到一起拉扯对方去了楼道西侧,我感觉当时拉不开二人就下楼走了,到了房产办公室我接到谢某某电话告我报警,老曹让捅着了,我就赶紧打110、120,之后带着急救人员在房产办公楼三层楼道口看见曹某某躺着就把他送到了医院。高某某告诉我说他被窦某某在肚子上捅了一刀。8、被告人窦某某的供述证实:2016年1月25日中午14时许,我酒醉后回到办公室,准备签到时发现曹某某等人在另一间办公室赌博,就动气把扑克仍在地上,曹某某推我回办公室,在此过程中我和曹某某发生扯打,我打不过曹某某,就回办公室拿刀返回去捅了曹某某,我不记得捅到曹某某什么部位,也不记得捅了几刀。我不记得捅伤高某某和李某某的过程了,我拿的刀是放在办公室吃水果用的。9、公安机关110接警处受理单证实:2016年1月25日窦某某醉酒持刀伤人后于当日14时13分曾拨打110报警后又拨打了120和阳煤房地产总公司电话,窦某某一直等待民警赶到现场未离开过,到案后又如实供述自己的违法犯罪事实。阳煤集团总医院及第三医院诊断建议书证实:李某某腹部刀捅伤;高某某腹部外伤、皮肤裂伤;曹某某胸部刀刺伤、右侧血气胸、胸廓内动脉损伤、腹部刀刺伤、胃破裂。赔偿调解协议书及谅解书证实:窦某某主动赔偿曹某某经济损失25万元、赔偿高某某1000元、赔偿李某某5000元,被告人窦某某与曹某某、高某某、李某某均达成和解协议,三被害人对窦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2016年1月26日窦某某因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被西城公安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13、常住人口信息证实:被告人窦某某出生于1962年9月24日。
本院认为:被告人窦某某醉酒后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窦某某犯罪以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又能够主动赔偿给被害人曹某某、高某某、李某某造成的经济损失并得到被害人的谅解,双方自愿和解,可以从宽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七十九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窦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顺延三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葛宜华
审 判 员 张 艳
代理
审判员 徐卫东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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