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长民初字第1487号原告东方泰安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广安街财富大厦B座。法定代表人郧晓龙,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恒杰,河北世纪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石家庄市财富大厦业主委员会,住所地:石家庄市广安大街财富大厦A座三楼。负责人刘喜山,主任。委托代理人冯希人、倪静瑶,河北世纪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洪斌。委托代理人吕树茂,河北博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东方泰安置业有限公司、石家庄市财富大厦业主委员会诉被告郭洪斌名誉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东方泰安置业有限公司、石家庄市财富大厦业主委员会于2016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东方泰安置业有限公司、石家庄市财富大厦业主委员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东方泰安置业有限公司、石家庄市财富大厦业主委员会负担。
审 判 长 武晓彬
代理
审判员 张卓娅
人民陪审员 魏冬玲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 记 员 石 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