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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321民初2398号

尚某与邹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6-07-01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尚某,邹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321民初2398号

原告:尚某,女,1969年4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

委托代理人:吴玉松,安徽百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邹某,男,1966年5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本院在原告尚某与被告邹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经审查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无不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尚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尚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叶德丰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 记 员  常 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