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321民初2398号
原告:尚某,女,1969年4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
委托代理人:吴玉松,安徽百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邹某,男,1966年5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本院在原告尚某与被告邹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经审查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无不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尚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尚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叶德丰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 记 员 常 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