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川1521执38-1号

刘雨堰与被执行人刘华友抚养费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宾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8-01-18
所属地区
宜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雨堰,刘华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521执38-1号申请执行人刘雨堰,女,汉族,住宜宾县。被执行人刘华友,男,汉族,住宜宾县。申请执行人刘雨堰与被执行人刘华友抚养费纠纷一案,宜宾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宜宾民初字第1630号民事调解书已生效。权利人刘雨堰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刘华友支付申请执行人刘雨堰抚养费14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三)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宜宾县人民法院(2015)宜宾民初字第1630号民事调解书中确认刘华友2015年3月至2016年1月期间给付刘雨堰抚养费14000元的内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叶 佳

审判员 陈和艮

审判员 刘春琼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阳 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