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521执38-1号申请执行人刘雨堰,女,汉族,住宜宾县。被执行人刘华友,男,汉族,住宜宾县。申请执行人刘雨堰与被执行人刘华友抚养费纠纷一案,宜宾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宜宾民初字第1630号民事调解书已生效。权利人刘雨堰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刘华友支付申请执行人刘雨堰抚养费14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三)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宜宾县人民法院(2015)宜宾民初字第1630号民事调解书中确认刘华友2015年3月至2016年1月期间给付刘雨堰抚养费14000元的内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叶 佳
审判员 陈和艮
审判员 刘春琼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阳 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