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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282民初2623号

秦某甲、叶某与秦某乙、秦某丙等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6-06-17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赡养费纠纷
当事人
秦某甲,叶某,秦某乙,秦某丙,秦某丁,秦某戊,秦某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1282民初2623号原告秦某甲。原告叶某。两原告委托代理人闻其初,靖江市城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秦某乙。被告秦某丙。委托代理人王凤玉。被告秦某丁。被告秦某戊。被告秦某己。

原告秦某甲、叶某与被告秦某乙、秦某丙、秦某丁、秦某戊、秦某己为赡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1日受理后,依法由

代理

审判员刘江昆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秦某甲、叶某、被告秦某乙、秦某丙、秦某丁、秦某戊、秦某己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两原告诉称,两原告婚后生育三男二女,长子秦某乙、次子秦某丙、幼子秦某丁、长女秦某戊、次女秦某己。现两原告年事已高,无劳动能力,且没有生活来源,居无定所。因五被告拒不履行赡养义务,故两原告请求法院判令五被告每人每月各支付原告生活费200元,医疗费由五被告均摊,秦某乙、秦某丙、秦某丁轮流为两原告提供住所。

被告秦某乙辩称,愿意赡养两原告,但不愿意贴补两原告生活费,我们吃什么两原告就吃什么。因两原告有一定存款,所以两原告治病应先花费存款,剩余的医疗费再均摊。

被告秦某丙辩称,同意赡养两原告,具体赡养方式请法院依法判决。

被告秦某丁辩称,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秦某戊辩称,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秦某己辩称,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两原告针对被告答辩补充陈述,两原告坚持要求五被告贴补生活费,另外两原告的存款已经花掉了。

经审理查明,两原告婚后生育三男二女,长子秦某乙、次子秦某丙、幼子秦某丁、长女秦某戊、次女秦某己。现两原告年事已高,无劳动能力,亦无生活来源,且居无定所。因五被告不履行赡养义务,故原告遂向本院提起诉讼。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靖江市季市镇陈唐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及原、被告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予以支持。

本院认为,赡养老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五被告作为两原告子女,在两原告年事已高,无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且居无定所的情况下,理应赡养两原告。相关法律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赡养人应当使患病的老年人及时得到治疗和护理,对经济困难的老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赡养人应当妥善安排老年人的住房,不得强迫老年人居住或者迁居条件低劣的房屋,现原告要求被告给付生活费、医疗费并提供住房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秦某乙、秦某丙、秦某丁、秦某戊、秦某己每人每月各给付原告秦某甲、叶某生活费200元,具体给付方式为: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秦某乙、秦某丙、秦某丁、秦某戊、秦某己各给付原告秦某甲、叶某从2016年6月30日起至2016年12月30日止的生活费1200元,自2017年起分别于每年的1月1日、7月1日支付两原告半年生活费1200元,依次类推,至其百年。

二、自2016年6月起,被告秦某乙、秦某丙、秦某丁、秦某戊、秦某己各负担原告秦某甲、叶某的医疗费的五分之一,结算方式为:于每年的6月30日前、12月30日前凭乡镇以上医疗费发票结算。

三、自2016年6月起,由被告秦某乙、秦某丙、秦某丁轮流提供住房给原告秦某甲、叶某居住,每半年一轮。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由两原告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代理

审判员  刘江昆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 记 员  黄振兴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