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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株天法民二初字第623号

沈佳荧与湖南极限飚风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6-08-11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沈佳荧,湖南极限飚风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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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株天法民二初字第623号原告沈佳荧,女,汉族,1980年2月25日出生,住株洲市天元区。委托代理人肖何,湖南卓进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起诉、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进行和解,签收法律文书等)。被告湖南极限飚风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株洲市天元区。法定代表人尹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谢岳云,湖南火炬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起诉、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进行和解,签收法律文书等)。本院在审理原告沈佳荧诉被告湖南极限飚风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沈佳荧于2016年6��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的自主处分,没有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佳荧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9300元,减半收取4650元,财产保全费3370元,共计8020元,由原告沈佳荧承担。

审 判 长  张水松

代理

审判员  张 侣

人民陪审员  曹佩均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 记 员  蒋晶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