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临兰执字第2362号申请执行人山东临沂兰山农村合作银行兰山支行。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青年路25号负责人刘淑贞,行长。被执行人高洪军,男,汉族。被执行人吴悦,女,汉族。被执行人王智盈,女,汉族。被执行人王全才,男,汉族。申请执行人山东临沂兰山农村合作银行兰山支行与被执行人高洪军、吴悦、王智盈、王全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四被执行人未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临兰商初字第129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高洪军、吴悦、王智盈、王全才银行存款15万元至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开户行:临商银行金泰支行、帐号:81×××31,)。冻结期限一年。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冻结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15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 进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马红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