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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225民初6089号

杨××与沈××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6-07-14
所属地区
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杨,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225民初6089号原告杨,农民。被告沈,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与被告沈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于2016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已减半),由原告杨负担。

审判员  焦勇旗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王 文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