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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2802民初1140号

滕某与胡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川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6-07-08
所属地区
利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滕某,胡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2802民初1140号原告滕某,农民。委托代理人叶普(一般授权代理),利川市金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胡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滕某诉被告胡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滕某于2016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滕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意思表示真实,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滕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依法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滕某负担。

审判员  林定位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陈 炀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