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开执字第02758号申请执行人易瑞兰。被执行人王帅。申请执行人易瑞兰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开民一初字第0188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王帅至今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帅存款人民币37300元,或扣留、提取其收入人民币373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邱巍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罗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