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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3230财保3号

曾祥开、张晓红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壤塘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7-12-27
所属地区
壤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曾祥开,张晓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壤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3230财保3号申请人曾祥开,男,汉族,1970年4月7日生,住四川省都江堰市科技开发区。委托代理人罗碧清,四川维州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申请人张晓红,男,藏族,1971年1月17日生,住四川省壤塘县。

申请人曾祥开,于2016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扣押被申请人张晓红神钢牌SK×××-×主机编号LQ××-C××××液压挖掘机一台,小型越野车RAV4,车牌川U×××××并以自己的房产提供担保。但申请人未能提供该申请扣押挖掘机的详细地点。

本院认为,申请人曾祥开的申请不符合法律的规定,也未能向法院提供情况紧急的证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曾祥开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敬 明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徐建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