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11民初5044号
原告:王立松。
被告:黄进。
被告:章翠华。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立松诉被告黄进、章翠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立松于2016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黄进、章翠华银行帐户上存款2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王立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立即冻结被告黄进、章翠华银行帐户上存款2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二、查封原告王立松名下车牌号为皖A8Y8**的担保车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胡翠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张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