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06民初1352号
原告:卢宁。
委托代理人:杨雄,湖北大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世齐。
被告:陈东。
被告:上海一嗨成山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武汉江岸分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二七路89号(东立国际三期)26栋1层214-6室。
负责人:郑才博。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奉贤支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南桥镇江海路246号4楼。本院在审理原告卢宁与被告陈东、上海一嗨成山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武汉江岸分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奉贤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卢宁以已与被告达成庭外调解协议,且被告保险公司已实际支付赔偿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卢宁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宁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638元减半收取319元,由原告卢宁自行负担。
审判员 王 葵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李文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