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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06民初1352号

卢宁与陈东、上海一嗨成山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武汉江岸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6-08-15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卢宁,陈东,上海一嗨成山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武汉江岸分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奉贤支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06民初1352号

原告:卢宁。

委托代理人:杨雄,湖北大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世齐。

被告:陈东。

被告:上海一嗨成山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武汉江岸分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二七路89号(东立国际三期)26栋1层214-6室。

负责人:郑才博。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奉贤支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南桥镇江海路246号4楼。本院在审理原告卢宁与被告陈东、上海一嗨成山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武汉江岸分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奉贤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卢宁以已与被告达成庭外调解协议,且被告保险公司已实际支付赔偿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卢宁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宁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638元减半收取319元,由原告卢宁自行负担。

审判员 王 葵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李文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