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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127执91号之三

杨春和与曲永军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木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6-06-17
所属地区
木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杨春和,曲永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木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127执91号(2016)黑0127执91号之三申请执行人杨春和,住木兰县。被执行人曲永军,住木兰县。本院在执行杨春和申请执行曲永军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赔偿款2500元,因被执行人暂无给付能力,且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杨春和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审查,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木兰县人民法院(2015)木民初字第51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权利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持相关证据材料,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立即生效。执行员  冯连军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李晓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