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木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127执91号(2016)黑0127执91号之三申请执行人杨春和,住木兰县。被执行人曲永军,住木兰县。本院在执行杨春和申请执行曲永军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赔偿款2500元,因被执行人暂无给付能力,且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杨春和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审查,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木兰县人民法院(2015)木民初字第51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权利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持相关证据材料,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立即生效。执行员 冯连军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李晓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