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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304民初867号

民权县浩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与蚌埠市高新区星光大道歌厅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6-08-23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当事人
民权县浩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蚌埠市高新区星光大道歌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304民初867号

原告:民权县浩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

法定代表人:苏军龙,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崔科雷,安徽淮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林,安徽淮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蚌埠市高新区星光大道歌厅,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高新区。

负责人:石晶,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

委托代理人:徐德忠,安徽治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倩,安徽治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民权县浩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蚌埠市高新区星光大道歌厅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审判员  蒋涛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孔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