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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302执717号

雷海军诉柴少平、王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6-07-15
所属地区
乌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雷海军,柴少平,王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302执717号申请执行人雷海军,男,汉族。被执行人柴少平,男,汉族。被执行人王燕,女,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雷海军与被执行人柴少平、王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提出撤回本次执行申请,我院依法将被执行人柴少平、王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故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2015)乌勃民一初字第23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徐 剑

审判员 陈 振

审判员 苗建军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郭子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