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湘0211刑初116号公诉机关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欧阳卫东,男,1967年11月24日出生于湖南省株洲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建设中路117号电厂小区**栋***号。因犯职务侵占罪于2011年9月28日被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5月3日被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撤销缓刑,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4年10月10日被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二万五千元,于2015年2月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12月3日被株洲市公安局天元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7日被逮捕,2016年1月15日被监视居住。辩护人刘某某,湖南湘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黄普军,男,1989年8月13日出生于湖南省株洲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马家河乡马家河镇新马社区居委会龙舟**号,现住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文化园3期2栋1单元2114号。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12月3日被株洲市公安局天元分局监视居住。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检察院以株天检公刑诉[2016]10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欧阳卫东、黄普军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5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6年5月4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6月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欧阳卫东及其辩护人刘某某、被告人黄普军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
一、被告人黄普军贩卖毒品的事实1、2015年10月中旬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黄普军在株洲市石峰区二医院以500元的价格卖给被告人欧阳卫东7粒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及4克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2、2015年11月30日左右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黄普军在株洲市人民中路凯旋名门16栋2105号以700元的价格卖给被告人欧阳卫东10粒甲基苯丙胺片剂及5克甲基苯丙胺。
二、被告人欧阳卫东贩卖毒品的事实1、2015年10月中下旬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欧阳卫东在株洲市芦淞区洗煤厂小区附近的某麻将馆门口以200元钱的价格卖给吸毒人员罗某2粒甲基苯丙胺片剂及1克甲基苯丙胺。2、2015年11月27日左右一天,被告人欧阳卫东在株洲市劳动局对面加油站附近(耀华锦园小区旁)以200元钱的价格卖给吸毒人员罗某2粒甲基苯丙胺片剂及1克甲基苯丙胺。3、2015年12月2日晚,被告人欧阳卫东在株洲市芦淞区今天连锁酒店门口以500元钱的价格卖给吸毒人员罗某6粒甲基苯丙胺片剂及2.68克甲基苯丙胺,当场被公安民警抓获,并收缴了毒资500元。另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欧阳卫东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其所犯罪行,并协助公安机关抓获了被告人黄普军。被告人黄普军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其所犯罪行,并协助公安机关破获了重大案件。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普军、欧阳卫东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罗某的证言,天公(禁)行罚决字[2015]94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天公(禁)扣字[2015]539号、360号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疑似毒品称量登记表,疑似毒品称重照片,湖南省毒品收缴专用收据,株公物鉴(理化)字[2015]352号物证检验报告,株公(天)尿检[2015]字第67、75号尿样检测报告书,株公(天)禁毒尿检[2015]字第95号尿样检查报告书及尿检照片,被告人欧阳卫东与证人罗某手机通话的详单,辨认笔录及照片,株洲市公安局天元分局禁毒大队出具的抓获材料,立功、自首案件审批表,株洲市公安局荷塘分局提供关于黄普军重大立功表现的说明、呈请对黄普军重大立功表现的认定、呈请立案报告书、立案决定书、受案登记表等相关证据材料,随案移送赃款物品清单及随案移送的赃款,吸毒人员动态管控详细信息表,捕后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备案审核表,关于对在押人员欧阳卫东住院治疗的建议函,被告人黄普军、欧阳卫东的病历资料,(2014)芦法刑初字第256号刑事判决书以及被告人欧阳卫东、黄普军的供述、讯问同步录音录像资料、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欧阳卫东、黄普军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欧阳卫东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欧阳卫东曾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贩卖毒品罪,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欧阳卫东协助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黄普军,具有立功表现,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欧阳卫东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所犯罪行,且在庭审中自愿认罪,依法从轻处罚;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欧阳卫东的第三次贩卖毒品的行为系公安机关实施的特情引诱,其毒品不会流入社会,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普军协助公安机关破获重大案件,具有重大立功表现,依法减轻处罚;被告人黄普军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所犯罪行,且在庭审中自愿认罪,依法从轻处罚。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欧阳卫东、黄普军犯贩卖毒品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欧阳卫东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欧阳卫东有立功表现,其第三次贩卖毒品的行为为特情引诱,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且自愿认罪,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的辩护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欧阳卫东、黄普军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对被告人欧阳卫东依法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七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对被告人黄普军依法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三、七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欧阳卫东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限被告人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一次性缴清。)二、被告人黄普军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限被告人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一次性缴清。)三、对随案移送的扣押被告人欧阳卫东的犯罪所得5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欧阳建新
人民陪审员 周 仲 存
人民陪审员 陈 红 艳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 记 员 屈 妙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文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第三百五十六条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八条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