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1302民初2831号

蒋瑞与李长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6-09-06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蒋瑞,李长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1302民初2831号原告蒋瑞。被告李长顺。

原告蒋瑞诉被告李长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1日立案受理。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5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蒋瑞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长顺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蒋瑞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0000元及利息(以年利率为6%,从起诉之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本院认为,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受法律保护。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认定为合法有效。原告持被告出具的借条向其主张偿还借款20000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利息,原告主张自起诉之日,即2016年4月21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李长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蒋瑞借款20000元及利息(以年利率6%,自2016年4月21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李长顺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宿城支行,账号:46×××80)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审判员  李夫宝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罗 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