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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23执369号

刘某某与李某某、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横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6-10-29
所属地区
横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某某,李某某,佘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3执369号申请执行人刘某某。被执行人李某某。被执行人佘某某。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刘某某与被执行人李某某、佘某某(2015)横民初字第00004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由被执行人李某某偿还申请人借款120000元及利息(月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计算,利息从2011年12月21日起至债务履行完毕之日止);被执行人佘某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1350元及执行费170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执行过程中,申请人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本案现已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2016)陕0823执258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王兴旺

审 判 员  谢加富助理

审判员  贾鹏杰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 记 员  吕 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