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3执369号申请执行人刘某某。被执行人李某某。被执行人佘某某。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刘某某与被执行人李某某、佘某某(2015)横民初字第00004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由被执行人李某某偿还申请人借款120000元及利息(月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计算,利息从2011年12月21日起至债务履行完毕之日止);被执行人佘某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1350元及执行费170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执行过程中,申请人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本案现已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2016)陕0823执258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王兴旺
审 判 员 谢加富助理
审判员 贾鹏杰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 记 员 吕 荣 微信公众号“”